孝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2015-06-02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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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3 地质灾害分级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警
   4.2 预防巡查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2 技术保障
   7.3 共享信息
   7.4 监督检查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抢险救灾工作。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4)依法管理,快速反应。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快速反应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孝感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决定启动本预案;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每年汛期前,各成员单位将其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指挥部办 公室。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其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孝感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并及时报请省军区调派部队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孝感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协助地方政府抢救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及重大救灾、应急治理项目计划,做好有关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的调配使用,维护通信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助灾区政府搜救 遇险人员、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危化品泄露、建筑物倒塌及各类衍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应急救灾款物;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协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因灾倒塌农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 拨付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监测和灾情会商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协助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市建委、孝感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正常运行,消除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组织抢修受损毁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组织修复损毁水利工程,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等。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 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控工作,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灾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雨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 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省地质环境总站孝感站:负责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建议。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应急 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 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3.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3.2  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 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灾害 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 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3  较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 人以上、200 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4  一般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警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直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市政府应急平台及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连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 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 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 预防巡查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本行政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后,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当地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4.2.3 防灾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增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及受威胁的村民,制定 以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防灾预案,并将“防灾明白卡” 发到相关单位和村民手中。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乡镇(场)、街道必须立即核查情况, 并报告当地县级政府。相关县级政府核实情况后,应在1小时内 报告市政府。属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地质灾害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必须同时报告上级政府。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5.2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地县、乡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立即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现场警戒、人员撤离、应急工程排险等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 大。
  5.3 应急响应
  5.3.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部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国土、财政、 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 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 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 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 二次人员伤亡。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立即 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县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县级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稳定或缓解,可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察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市、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处置情况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孝感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监测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各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县(市)区政府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与管理按《孝感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7.2 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调查、评估及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专业监测技术与方法、预报预警设备的研究和引进,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县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
  7.3 信息共享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 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 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4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3)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管理并组织实施。
  9.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9.2.3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9.2.4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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