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时间:2015-06-02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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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咨询机构
  2.5 地方机构
  2.6 基层单位
  3 预警与应急准备
  3.1 监测预警
  3.2应急准备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标准
  4.2 分级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紧急处置
  4.5 医疗卫生
  4.6 安全防护
  4.7 警戒保卫
  4.8 社会动员
  4.9 监测评估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人力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生活保障
  6.9 避难场所
  6.10 技术储备
  6.11 宣传培训演练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1表彰奖励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调用补偿
  8.2预案管理
  8.3 发布实施
  9 附件
  9.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图
  9.2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程序示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 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 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事故灾难应对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协调孝感军分区、武警孝感支队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 检查等工作;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协调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开展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 输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动态调整应急管理专家组,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组织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和更新工作;指导、 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文件,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向省安 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兼)职 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承担市安委会日常事务,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及应急联动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孝感军分区、武警孝感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孝部队、武警部队、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器械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 所需的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 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它救援装备。
  市地震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因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预 报,参与地质灾害及有关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 特种设备等。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使用维修及环卫设施施工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拆迁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公路建设、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设施设备等。
  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产局:负责组织全市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文体局:负责组织文体活动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国资委:参与市属国有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市属国有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和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事故灾害的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危化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孝感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中石化孝感分公司、中石油孝感分公司: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灾 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或省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孝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市安办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报市安办备案,并定期更新。
  2.4 咨询机构
  市安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其主要职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 地方机构
  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 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 基层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 落实应急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警与应急准
  3.1 监测预警
  (1)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安办负责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 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市安办及相关部门报告。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 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当地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较大以上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视情况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严防事故发生。
  3.2 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订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销核;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各级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和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修订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利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市安办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可能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省安办。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市安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5)各级政府应按规定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6)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在市政府(市安委会)的统一指挥下,市安办、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⑦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7)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 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上 级主管部门。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监部门。
  县级政府及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 向市安办报告,同时上报市政府。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市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市安办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市安委会领导及市政府报告。接到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及时向市政府、省安办报告。
  (4)市安办接到市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6)在境外的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7)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外侨办、市台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8)市安办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9.1。
  4 应急处置
  4.1分级标准
  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大小,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见《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孝感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4.1.1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水)上突发事件,载客 100 人以上客船或单船10000总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海(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或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
  (5)国家重要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24小时以上的公路交通事故。
  (6)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7)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30%以上,或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50%以上,或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60%以上,或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4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20  %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8)2个以上省(区、市)大范围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 或全国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毒),或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水)上突发事件, 载客100人以下客船或单船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人员生命安全以及船 舶和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海(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或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 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 6 辆以上、60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 小时 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
  (5)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公路交通事故。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7)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造成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20%以上、40%以下 的事故。
  (8)1个省(区、市)内2个市(地)以上全网大面积通信故障或 省骨干网中断,或省内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的事故。
  (9)城市 3 万户以上、5 万户以下居民停水或停气连续 24 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4.1.3 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 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3)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区、市)内相邻3个以上市(地)公路通行的事故。
  (4)客运列车脱轨2 辆以上、18 辆以下,或货运列车脱轨 6 辆以上、60辆以下,或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
  (5)重要港口局部或一般港口遭受较严重损失,或造成长江、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的。
  (6)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7%以上、10%以下的事故。
  (7)1个市(地)内2个县(市)区以上网络大面积通信故障或本地网络中断,或市(地)级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的事故。
  (8)城市1 万户以上、3 万户以下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事故。
  4.1.4 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3)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影响2个市(地)公路通行的事故。
  (4)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事故。
  (5)城市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以上、7%以下的事故。
  (7)1个县(市)区内2个以上乡镇网络发生通信故障或网络中断的事故。
  (8)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 小时以上,或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或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或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事故。
  4.2分级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实行分级处置:
  Ⅰ级应急处置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Ⅱ级应急处置行动按《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执行,市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Ⅲ级应急处置行动由市安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省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Ⅳ级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 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实施救援。
  4.2.1 市安办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应急处置的,市安办立即向市安委会及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市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协调。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己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2 市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处置的,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2.3 地方机构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级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立的财政应急救援储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3 指挥协调
  (1)进入Ⅲ级应急处置后,市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 必要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当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省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直接或者参与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在市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紧急处置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 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备案。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 大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市安办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委、 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决定。
  4.5 医疗卫生
  (1)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发地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2)必要时,向省卫生厅、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 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持。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7 警戒保卫
  事发地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负责组织警戒与保卫 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安全保 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 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 他刑事、治安案件。
  4.8 社会动员
  (1)事发地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 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市相关 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事发地政府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申请支援。
  (4)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向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申请支援。
  4.9 监测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 等进行监测。
  (2)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 信息发布
  (1)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依照《孝感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 急预案》,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安办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 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组织对外发布。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政府或安办会同事故主管部门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 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4.11.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 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程序示意图,见附件9.2。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事故调查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5.3 总结分析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事 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办。市安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报告市政府。
  (2)市安办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 市安办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训练,以及应急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使用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1)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信息网络保障。
  (2) 市安办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办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安办和市政府。
  6.2 装备保障
  (1) 市安办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
  (2)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部门本行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3 人力保障
  (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领域应当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 市安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 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 送应急救援人员、受到危害的人员和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办协调其他有关单位(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应。
  6.7 资金保障;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孝感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8 生活保障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9 避难场所
  县级政府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所需场所。
  6.10 技术储备
  市安办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校、技术单位和专家的作用,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1 宣传培训演练
  6.11.1 宣传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安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11.2 培训
  (1) 市安办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 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地、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课程。
  6.11.3 演练
  (1) 市安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市安办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2)市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市安办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办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办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表彰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 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处置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
  8 附则
  8.1调用补偿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
  8.2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管理并组织实施。
  8.2.2 市安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8.2.3  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8.2.4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8.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图

 

  9.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程序示意图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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