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专业机构 2.5 咨询机构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规划指导 3.2 源头管理 3.3 机构准备 3.4 队伍准备 3.5 物资准备 3.6 宣传培训 3.7 应急演练 3.8 分析会商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工作 4.2 预警级别 4.3 应对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应急措施 5.5 军地联动 5.6 社会动员 5.7 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援助 6.3 总结评估 6.4 恢复重建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保障 8.2 财力保障 8.3 物资保障 8.4 后勤保障 8.5 治安维护 8.6 交通通信 8.7 气象水文 8.8 公共设施 8.9 科技支撑 8.10 法制保障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管理 10.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健康。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各项准备。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坚持依法行政,充分整合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依靠科学,增强能力。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展科研、培训、交流和协作,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科学应对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孝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我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应急办)设在市卫生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及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完成指挥 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宣 传单位,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市经信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调度和储备;组织、协调应急无线电频率的调配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测、空中电波秩序的维护。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研攻关,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与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依法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必要时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指导社区、村(居) 委会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对应对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建委: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标本的运送通畅,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接触动物的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提供动物疫病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的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 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依其职责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证应急物资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市安监局: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孝感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孝感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 好事件现场的封锁控制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普及现场自救和互助知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向省红十字会报告并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孝感火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优先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4 专业机构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合理配置专业人员,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对下级疾控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负责食物中毒(含食品污染事故)、职业中毒、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理;为实验室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有关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指导;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包括对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疫情报告、隔离防护、生物安全 等进行监督执法。 (3)市属医疗救治机构(含加挂市级牌子的传染病救治机构、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明确卫生应急工作职责,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综合医疗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对伤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 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处理工作。 紧急救援中心:制定医疗救治方案,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应急处置时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负责伤病人员的院前急救和转运。 中毒医学救援中心:负责组织制订中毒医学救援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建立中毒事故卫生救护与中毒控制的信息交流网络;参与中毒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鉴定毒物性质和危害程度;负责中毒事件的现场医学救援,制定医学技术方案。 核和辐射事件医学救援中心:负责组织制订核和辐射事件医学应急救援方案,做好医学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指导和参与 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参与核和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储存与使用。 中心血站:做好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保证卫生应急需要。 传染病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处理工作。 2.5 咨询机构 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卫生应急专业人才数据库,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临床医学、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环境保护、社会学、畜牧兽医、经济、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级别确定和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规划指导 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卫生应急体系建设、重点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预防控制规划。 市、县政府应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控和救治机构、大规模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隔离留验场所、中毒事件后的应急避难场所;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管理办法 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卫生应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得到及时、有序地救治、隔离或疏散;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居住环境卫生,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 无害化处置。 3.2 源头管理 县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市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市、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 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危险源和处于危险区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 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 机构准备 (1)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指定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传染病救治基地、核和辐射事件医学救治基地、中毒事故医学救治基地、区域医疗救治中心,完善医疗紧急救援网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启用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应急启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的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充分利用疾控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资源,加强各部门、各学科之间的密切合作和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市卫生局加强网络实验室建设,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实验室支持。 (4)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建立感染性疾病门诊,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按规定转诊。 (5)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做好紧急救治床位预留的准备,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床位迅速到位。 3.4 队伍准备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可按照重大灾害、传 染病、中毒、核和辐射等不同类别,分别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职能组建相应的现场应急队伍。 3.5 物资准备 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省卫生厅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物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定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做好卫生应急队员个人应急用品的准备, 包括统一的卫生应急制服、应急工具箱、不同类型事件应携带的急救药品清单和现场处置用品清单。 3.6 宣传培训 市卫生局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卫生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饮食、饮水卫生、消毒杀虫方法等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将卫生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卫生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的公益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3.7 应急演练 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地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程度、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3.8 分析会商 卫生、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质监、安监、铁路、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开展分析会商,及早采取相应的联防联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 告网络、哨点监测、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 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级卫生部门按照 统一要求组织实施主动监测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市级卫生部门通过公共卫生公益热线12320,建立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4.2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一级、二级预警,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或由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厅、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须经国务院或卫生部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四级预警由市、县(市)区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 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4.3 应对措施 4.3.1 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卫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机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增加值守人员。 (4)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4.3.2 一级、二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 施和避难场所。 (3)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和避难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