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时间:2015-05-0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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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成员单位
  2.3 救援机构
  2.4 咨询机构
  2.5 现场指挥
  2.6 搜救力量
  3 预防预警
  3.1 分级标准
  3.2 危险防范
  3.3 预警发布
  4 信息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接报
  5.2 先期处置
  5.3 分析研判
  5.4 应急措施
  5.5 分级响应
  5.6 应急指挥
  5.7 现场指挥
  5.8 医疗救护
  5.9 安全防护
  5.10 应急结束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保险理赔
  7.3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保障
  8.2 资金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交通保障
  8.5 治安维护
  8.6 通信保障
  8.7 社会动员
  8.8 宣传培训演练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管理
  10.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处置水上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水上搜救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规定》、《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发生在我市水域以外但可能威胁、影响到我市水域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亦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孝感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负责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 调工作;组织制定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全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加强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建立完善跨行政区域水上搜救应急联动机制;承担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2.2 成员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用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力量参与水上人员和财产救援。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以及获救人员的有序转移。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源进行转移;参与伤员、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清洗和消毒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援和因灾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等善后处理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做好水上搜救中牺牲、伤残施救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水上搜救必要的资金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以及因船舶以外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空气、水质等监测资料,水上危化品污染事故环境监测,污染危害的控制和消除。
  市水利局:负责对市内通航江河、水库及湖泊的水文变化(如 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对采砂船舶作业进行跟踪管理, 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市农业局、市水产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农用、渔业船舶的搜救行动,对农用、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支持。
  市卫生局: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护、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市台办、市外侨办:负责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期间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系和处理,负责水上获救外国公民、港澳 台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组织水上事故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孝感军分区、武警孝感支队: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 水上搜救期间的短期天气预报以及相关气象信息。
  市经信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水上搜救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维护水上应急专用通信频率正常使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3 救援机构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下设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和安监局局长担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具体承担搜救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协调我市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内河通航水域县(市)区水上搜救分中心开展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承担我市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搜救值班任务;组织搜救演练、人员培训和搜救业务交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水上搜救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水上搜救分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2.4 咨询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市水上搜救应急专家组,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专家组成员主要由航运、海事、渔业、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安全管理、通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有关部门推荐,市交通运输局聘任。
  2.5 现场指挥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形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水上搜救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措施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6 搜救力量
  水上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军队、武警的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间救援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
  其主要职责:服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水上搜救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参加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培训、演练。

  3 预防预警
  3.1 分级标准
  按照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 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见《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3.1.1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 )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 )客船、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 )载员30 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 )载客 100 人以上客船或单船 10000 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 )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 )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 小时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7 )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2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 )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 )载员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3 )载客100 人以下客船或单船 3000 吨以上、10000 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 )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保安事件。
  (5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道断航12 小时以上、24 小时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6 )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3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 )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 )500    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水上突发事件。

  (3 )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4 )重要港口局部或一般港口遭受较严重损失,或造成长江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阻塞的水上突发事件。
  (5 )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 )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 )5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水上突发事件。
  (3 )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长江干线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堵塞的水上突发事件。
  (4 )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水上突发事件。
  3.2 危险防范
  3.2.1 危险源监控
  (1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 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2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对调查收集的容易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对于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根据《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逐级 上报至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织对风险等级进行认定、公布和通报。容易引发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逐级上报至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织对风险等级进行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当地政府。
  (4 )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
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并加强监控、检查。
  3.2.2 避险水域
  (1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了解各自搜救责任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划定的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建设必要的避险设施。
  3.3 预警发布
  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其他危害的信息等。预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及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电话、传真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通报。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人员和船舶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 应急救援准备。

  4 信息报告
  发生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当地水上搜救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2 小时内必须向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 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接报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船舶)或知情者应立即向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或水上搜救(分)中心报警,海事管理 机构或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报告水域所在地政府。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事发地的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直接接到水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并及时通报水域所在地政府。
  报送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 间、位置;遇险状况;船舶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和遇险者的情况。
  报警者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危险货物编号、种类、 数量、理化特性;事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援请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水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是否碍航等。
  5.2 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事件现场先期处置,迅速调集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救援,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控制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险情连锁反应;对于涉及危险品泄漏和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积危害。
  5.3 分析研判
  水上搜救机构接到报警后,通过以下途径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进行联系;与遇险或事 故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在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4 应急措施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确认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投入救援并向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和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直接接到报警的,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和相关部门。最初接到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直至水上搜救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辖区水上搜救机构或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搜救指挥机构时为止。
  (1 )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级别,有关人员立即进入指挥位置。
  (2 )根据已掌握情况,确定救援区域,明确应急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措施。
  (3 )根据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援任务。
  (4 )指定现场指挥,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 )救援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管理通告,实施管制行动。
  (6 )根据救援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7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5 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对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应急响应给予指导,同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开展应急响应。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搜救行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迅速启动县级预案,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并根据《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报请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省级预案,由省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直接指挥领导应急救援行动。
  (2)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迅速启动县级预案,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告。
  (3)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经本级政府有关方面批准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4)按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施属地化分级处置。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事件所在县级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挥。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事件所在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人,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协调中心给予指导支持,派员赶赴现场指挥。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事件所在县级政府、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水上搜救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向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处置。
  5.6 应急指挥
  制定搜救方案、布置应急救援任务,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1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 )水上突发事件的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3 )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况。
  (4 )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 )通信联络要求。
  (6 )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 )其他及时准确救援所必需的信息。
  根据救援行动情况及需要,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 )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 )当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
  (3 )做出维护治安秩序的安排。
  (4 )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支持保障。
  5.7 现场指挥
  5.7.1 救援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 )专业救援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有关规定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 )救援力量与现场指挥部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援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机构提供现场图像或其他信息。
  5.7.2 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
  (1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搜救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援值班任务的专业救援力量。
  (2 )搜救机构应与参加水上搜救的军队、武警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军地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队、武警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3 )参加救援的军队、武警车辆、船舶及人员,分别由孝感军分区、武警孝感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挥。
  5.7.3 现场指挥与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
; 现场指挥部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和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各工作组根据职责任务, 具体承担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由市安监局牵头,有关县级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和批示;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启动相关保障预案,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和通信畅通;调集应急救援相关资料;负责现场报告,及时报送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负责新闻报道。
  (2)抢险施救组:
  人员构成: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牵头,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地方海事局、孝感军分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咨询机构专家组、有关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任务:组织专家勘察应急事件现场,并由参与现场抢救的海事、港航、渔政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研究现场情况,提出现场抢救方案,实施以救人为主的抢险措施;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善后(医疗)组:
  人员构成: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牵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及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主要任务:配合应急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安置临时疏散人员;进行理赔、安抚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4)安全保卫组:
  人员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孝感支队、事发地县级公安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任务:负责警戒、控制、保护事件发生现场及其周边地区、道路、水域,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5)后勤保障组:
  人员构成: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牵头,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事发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任务:负责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生活保障、食宿安排等后勤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讯(信)工具、器材以及急需的应急救援器材与物资。
  同时,按照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成立水上突发事件调查组,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现场调查工作所取物证等材料,在应急结束后如实、完整、及时送交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及交通、海事、港航、渔监、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5.8 医疗救护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医疗救护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需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指导,派出医疗人员及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护、医疗移送任务。必要时,应妥善安排伤病人员的接收工作,并将安排情况通知相关水上搜救机构。
  (1 )医疗救护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地医疗救护工作进行指 导。应当地县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 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医疗救护行动。必要时,向省交通运输厅 水上搜救协调中心请求支援。
  5.9 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 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准备不足时,实施救援行动的水上 搜救机构可请求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在实施救援行动中,应根据突发事件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 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 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 装备、药品实施救援。
  (1 )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 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 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 情况下,水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 散措施。
  (3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 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援行 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 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0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根据《湖 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事发地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报请当地县级政府批准。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考虑是否中止或终止应急救援行动: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6 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 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经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报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批准(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必须根据《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报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或指定的有关部门向媒体发布),由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调查核实后的水上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情况、危害控制等情况。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安排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救援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信息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开通热线电话,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题,及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牵头,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台办、外侨办等部门负责安置或进行善后处置。
  7.2 保险理赔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工作程序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参加现场救援的有关人员,由其所在或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3 总结评估
  7.3.1 调查评估
  水上搜救机构要密切跟踪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同时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 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需要调整应急救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提高水上搜救效率和救援成功率。
  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和处置;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7.3.2 总结改进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要组织专家对较大规模以上水上搜救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
  各县级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总结;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较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总结,根据《湖北省水 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保障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收集本市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专业救援力量应按照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8.2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水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参照《孝 感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8.3 医疗保障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与当地具有水上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救护、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8.4 交通保障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8.5 治安维护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各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水上搜救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8.6 通信保障
  各通信管理部门和单位均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 任制,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包括:水上通信、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8.7 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8.8 宣传培训演练
  8.8.1 宣传
  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好水上应急事件的预防、应急工作;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应急事件的常识。
  8.8.2 培训
  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水上搜救力量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专业救援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8.8.3 演练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每两年应举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和搜救水平,增强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援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内河通航水域: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2)船舶: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3)浮动设施: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 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4 )水上突发事件: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水域环境的事件。
  (5 )水上搜救责任区:指由某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10.2 预案管理
  10.2.1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管理并组织实施。
  10.2.2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10.2.3  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0.2.4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10.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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